重慶擬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保護患者隱私禁醫生收紅包 二維碼
□本報記者徐偉本報實習生鐘偉偉 看病難、看病貴、醫患關系緊張……這是老百姓就醫時普遍反映出來的問題,要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法制日報》記者從近日舉行的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悉,重慶將修訂《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本次常委會會議將對該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該草案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明令禁止醫生收紅包和修改病例,同時還對醫療機構的收費和患者隱私的保護方面進行了規定。 新增監督管理內容 《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自2000年7月實施以來,距今已13年有余。 重慶市衛生局局長屈謙說,現行條例實施以來,對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國家政策的調整,現行條例中有些內容與實際工作已經不相適應,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 據介紹,本次修訂著重對其中規定比較原則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在現行條例基礎上,修改35條、刪除11條、新增23條。 屈謙表示,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最大程度保證人民群眾看病求醫需求,修正草案將現行條例“執業管理”一章分解為“執業規范”和“監督管理”兩章。 在監督管理方面,草案明確了衛生行政許可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針對當前患者投訴無門、投訴處理不及時等現象,草案對投訴對象、投訴回復與處理都進行了規范。 嚴格規范醫院收費 醫院收費一直是老百姓最關心、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 今年年初,重慶市物價局聯合重慶市衛生局對重慶地區的五家醫院開展調查,發現它們的醫藥衛生服務價格行為不同程度地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物價部門向5家醫院分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它們立即整改違規違法的價格行為,并全額沒收違法所得金額合計達80余萬元。 為了規范醫院的收費問題,《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對此作了相應規定。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同時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當患者對醫院的收費有疑問時該怎么辦?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并在明顯處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對涉及收費、價格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投訴事項,醫療機構應當立即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對情況較復雜,需要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醫療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為了進一步強化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草案規定實行記分公告制度,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計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記錄和評分結果,接受監督。 收紅包者可罰三萬元 一些患者在就醫時,十分害怕自己的隱私被醫院泄露,對此,草案也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禁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同時規定,禁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假如醫療機構或者醫生收取了紅包或者泄露了患者隱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病歷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加強對病歷的管理將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為此,草案新增了病歷及醫療文書管理方面的內容,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歷、處方簽等醫學文書以及相關資料,保持其真實、完整。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對于違反草案規定、擅自涂改病歷者,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可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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