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政府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政府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