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簡化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準機關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其起草、審議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省人大統一審議機構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進行統一審議,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口頭報告或者書面報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0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