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9條 二維碼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批準授予發明專利權的規定。 一、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后,如果沒有發現依法應當駁回申請的情形的,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后,即應向申請人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規定時間內辦理專利權登記和領取專利證書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向授予專利權的人發放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應說明的是,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前提,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實質審查沒有發現應當予以駁回的理由。這并不一定表明該發明實際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也可能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但專利行政部門沒有發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都可以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guantou-binglang.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