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7條 二維碼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經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是指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等可授予專利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 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授予專利的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以后,如果自己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要求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意見陳述書,充分說明和論證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取得專利的條件;如果認為其申請需要修改,就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通知的要求修改其申請文件,同時說明修改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自動撤回。如果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答復的,如遇到了不可抗力,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其不能按期答復的正當理由,請求延長答復期限。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guantou-binglang.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