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公司違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約定的義務,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公司不按批準的資金用途使用發行債券所募資金,以及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限定的期限內未予改正,沒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債券的期限屆滿進入還本付息階段的;
4.發行債券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違法被責令關閉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于公司被依法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必須進行清算,清償全部債務,該公司債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當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時,對于第1、2種情形,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對于第3至6種情形,則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并且將該決定和事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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