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足是否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出資不足的事實是否影響股東的權利? 出資瑕疵的股東與足額出資的股東應當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的義務。因此,股東出資充分與否對股東的權利必然產生影響。不能因為股東是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登
股東出資不足是否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出資不足的事實是否影響股東的權利? 出資瑕疵的股東與足額出資的股東應當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的義務。因此,股東出資充分與否對股東的權利必然產生影響。不能因為股東是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冊的股東,就否認出資不足的事實對股東權利的影響,否認該類股東的出資差額補充責任。出資的瑕疵必然導致股東權的瑕疵。
出資不足的股東既然載明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文件,就應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不應將其從股東的法律范疇中拋棄出去,一概否認其股東身份的存在。股份轉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的轉讓。因此,出資不足的股東仍然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
那么,出資不足的股東向第三人轉讓的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究竟是完美無缺的股東權,還是有瑕疵的股東權?筆者持后一觀點。受讓方承受的股東資格受制于轉讓方的股東資格。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的權利不能大于轉讓方自身擁有的權利。轉讓方的股東資格由于出資不足存在瑕疵的,受讓方的股東資格也存在瑕疵。此種瑕疵是否會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當具體分析。
如果轉讓方在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將自己出資不足的事實如實相告,致使受讓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事實,仍然受讓轉讓方出讓的股份,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而且受讓方與轉讓方應當就出資瑕疵的存在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轉讓方在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隱瞞了自己出資不足的事實,致使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不知道這一事實,并因此而受讓股權,則受讓方有權以被欺詐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股權轉讓合同。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