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稅收政策解讀(4) 二維碼
核心提示: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稅收政策解讀四之企業重組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的第二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時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基于此規定,企業合并過程中,被合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合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并非被分立企業將土地轉讓給新成立企業,而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將該資產換股,因此,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來源:云浮日報 官方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