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謝謝要不要動用法律
王乃玲/畫
核心提示:日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下稱《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同時,各級政府及部門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11月7日《山東商報》)
正方:重構社會道德信心
山東省出臺的見義勇為受益人“答謝恩人”規定,很有現實必要。“飲水思源”、“滴水之恩,涌泉相報”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感恩的傳統美德。可是眼下,“答謝恩人”似乎還是一種奢侈品。比如,30年來,重慶一對老夫婦靠撿垃圾收養了49名棄嬰,但這些孩子被抱養后,卻沒有一個回來看望過老人;還有“感動中國”人物叢飛,臨終時,受他資助的100多位學生家長不但未來探望,有的竟還責問:“不是說好要供到大學畢業嗎?這不是坑人嗎”……
隨著經濟社會的急速轉型,滋生了急功近利的社會心態。在一些人的心中,社會關系異化成物質交換關系,只要付費,就已兩清,清潔工打掃馬路,你是拿錢,憑啥讓我答謝?警察舍命救人,這是你的職責,憑啥讓我感恩?就這樣,感恩一點點被逐漸掏空,一些人開始習慣于冷漠、習慣于無情、習慣于把別人的幫助甚至舍生忘死的見義勇為行為當成了理所當然。
從某種意義上講,“答謝恩人”是一種道德良性互動的“催化劑”。“答謝恩人”不單單是對善行的回饋,更是對善舉的肯定和傳遞;拒絕“答謝恩人”會讓人們逐漸對善舉變得冷淡,對善良變得麻木不仁,最終對見義勇為失去信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重構“答謝恩人”不但是一個社會命題,也是一個法制課題,更是一個時代命題,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穩步前進的應有之義。
當然,山東省通過法規形式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該“答謝恩人”,但如何在執行層面做到有效落實,仍需出臺相關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徒具觀賞性的“制度性花瓶”。
反方:慎防法律越界伸手
官方褒獎見義勇為這種高尚行為的舉措是值得人們拍手稱贊的,但也應該客觀地認識到,將“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這樣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否真正符合立法技術。法律與道德雖并行不悖,但也各司其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說的是法律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只有嚴重違反道德義務的行為才應該納入到法律法規的規范之中。并不是所有被道德所不齒的行為都有必要用法律說話。政府將“受益者應表達謝意”這樣的道德規范也納入到法律規范的框架之中,目的雖好但也有“管得太寬”之嫌。
而且,法律義務不輔之以獎罰措施、法律責任則無異于一張白紙黑字的空文。究其原因,無法附加上法律責任的根本還在于,同法律具有強制力不同,道德懲罰是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內心信念的力量來調整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不表達謝意的受益人自有社會輿論的壓力幫助其洗心革面,并不一定需要通過法律調整來解決道德懲罰的問題。
另外,將“受益者應表達謝意”規定到法律條文之中,不免有夸大受益者“忘恩負義”現象的嫌疑。雖然近年來一些受了別人見義勇為轉身就走、扭頭就忘之事不時見諸報端,但這些人畢竟是受益者中的一小部分,像“最美女教師”、“最美司機”等眾多做好事之人都收到了不僅是受益者還有社會公眾的感激和贊揚。將“受益者應表達謝意”納入到法律的調控之中無異于說明“忘恩負義”的大有人在,急需要法律調控方能解決道德滑坡之勢,所以說將“受益者應表達謝意”上升為法律義務尚應商榷一二。
用法律干預道德行為頗有點兒“以禮入刑”的味道,如果政府管得過于寬泛,公民權利甚至會受到威脅、法律威嚴也會受到損害。因此,立法需謹慎,執法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