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京報
工商部門的規章與《律師法》沖突,理當執行律師法的規定。
北京律師段萬金和陜西律師武廣韜,因共同代理一起案件,到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要求查詢某企業的工商檔案,工商總局以沒有法院立案通知為由,拒絕了律師要求。兩律師近日提起訴訟,要求工商總局公開檔案。(11月3日《中國青年報》)
許多律師在辦理公司案件中都有類似的經歷。因代理某起經濟糾紛案件,律師往往需要獲得對方公司的出資協議書、章程、變更登記等書式工商檔案材料,方能起訴,而持有關手續到工商部門去查詢時,工商部門總會以“沒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為由,拒絕提供。而在法院那頭,沒有對方公司檔案材料,可能不予立案。如此,律師夾在政府部門和法院之間,進退兩難。
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律師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我國修訂前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由于需要經單位或個人同意才能取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受限,被戲稱為“跛腳的調查取證權”。《律師法》修訂時,便借鑒國外的做法,刪除了上述限制,明確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工商部門拒絕提供工商檔案信息似乎也有依據。該局2003年制定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7條第1款即規定,須出示法院立案證明等資料方可進行書式工商檔案查詢。但該辦法僅僅是個部門規章,而《律師法》屬于國家法律;且規章制定于2003年,而《律師法》的規定則修訂于2007年,因此,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都應當執行律師法的規定。
可能有人擔心,如果有律師基于不良目的,拿著律證隨便即可查閱公司有關信息資料,公司有關商業秘密如何保護?這種擔心雖有道理,但法律在制度設計上已有考慮。法律規定律師自行調查時,需要提供律所證明(某案件確實需要公司資料),即有這種考慮。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律師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受到停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受害公司也可對其所在律所主張民事賠償。
當然,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本質上屬于私權的范疇,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我國,法律都沒有賦予律師有如同法檢機關取證一樣享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調查取證權。因此,像本案工商部門對律師的調查取證不予配合時,律師就只能通過請求法院來輔助實施。但是,如此恰恰又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現本案還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期待法院公正對待此案,以維護律師依法享有的調查取證權。□劉昌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