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谑兴痉ň?/span>
?2013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備案號:瓊ICP備12002061號
本站信息僅供參考 不能作為處理法律事務的依據
正凱微信公眾號